GB15346-94 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

GB15346-94 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

GB15346-94 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

GB 15346-1994 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示

本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被 GB/T 15346-2012 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代替。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的技术要求、包装验收、贮存与运输。本标准不适用于MOS试剂、临床试剂、高纯试剂和精细化工产品等的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 (GB 15346-199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化学试剂总厂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化工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若范。本标准自实施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部标准HG 3—119—83《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作废。

6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6.1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质检部门出具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单才可进行包装。

6.2产品包装作业应严格按照产品包装操作规程和包装规范进行。

6.3产品包装环境应保持清洁、干燥、采光充分。操作有毒、有尘产品应有排毒、排尘装置。产品包装应在室温条件下相对湿度不大于7.5%的环境中进行(吸潮产品环境湿度另行规定)。

6.4产品包装时要防止产品间的互相干扰,确保产品包装后不降低产品质量。瓶外应清洁,不得有产品残留物。

6.5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必须清洁、干燥,不与内装物发生理化反应。

6.6除本标准规定的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外,经充分试验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也可采用更先进的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

6.7遇特殊情况时,产品的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和贮运应由生产经营、贮运和需货单位共同协商,按达成的协议执行。

6.8化学试剂内包装容器封口应有严密的启封后无法复原的封口材料。属于剧毒、贵重产品内包装、中包装和外包装均应有生产厂家专用封签、封条等封口物。

6.9见光易氧化、分解的产品应采用不透光的内包装容器。透光的内包装容器应采取避光措施,如:包黑纸、套黑塑料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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